中国新闻网8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今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若干问题的解释(3)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一方拒绝评估将导致法院推断另一方声称建立法律后果。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解释(3)》,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其适用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
如果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没有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
孙军工介绍,《婚姻法解释(3)》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已婚子女和认领未婚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亲子关系或承认实际亲子关系。
他说,在处理亲子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可以推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不配合法院承担失败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3)》第二条已经确认了这一点。
孙军工表示,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证明儿童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特别是与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技术简单易行,准确性高,在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接使用DNA技术作为判决的依据。
他说:从征求意见的角度来看,大多数意见认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便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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